Thursday, December 8, 2011

天津制定《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》在全市啟用

鉅亨網新聞中心 (來源:財匯資訊,摘自:中國廣播網) 中廣網天津128消息(記者陳慶濱通訊員吳梅宋雪城)為進一步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紀服務行為,保障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,日前,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聯合制定了《天津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》示范文本,在全市啟用。據了解,該合同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存量房交易的經紀服務活動。消費者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簽訂經紀服務合同,使經紀服務更加透明,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,減少經紀糾紛,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有序發展。目前,該合同示范文本可通過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政務網(www.tjfdc.gov.cn)、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信息網(www.tjfdc.com.cn)查閱或下載。此次制定的《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》,針對買房、賣房、出租、承租四種情況,分別制定了四個示范文本,使條款更加詳細、服務內容更加明確,方便消費者填寫使用。同時明確了合同訂立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告知義務,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經紀服務合同前,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經紀服務內容及完成標準、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及支付時間等相關內容,并書面告知交易程序、交易稅費等事項。避免了消費者在未了解清楚經紀服務內容的情況下,倉促簽訂合同。為了使消費者清楚了解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經紀服務內容,避免房地產經紀機構亂收費,《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》對經紀服務的內容進行了分類說明,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服務內容。對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,可在空白條款處填寫。同時,《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》對經紀服務收費標準、交納時間都進行了明確提示。通過合同,有效防止房地產經紀機構亂收費、服務不透明等問題。此外,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同志提醒消費者,簽訂《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》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是在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時候,要選擇已備案的經紀機構,特別是選擇信譽好、品牌佳的公司,以保證服務質量。二是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產買賣或租賃,要帶著權屬證書、身份證件,以便簽訂合同前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查驗。未帶相關證件的,房地產經紀機構不能提供經紀服務。三是要提前了解清楚經紀服務的內容、收費標準。四是消費者應看清合同內容,包括委托期限、委托方式、違約責任等條款。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附加的條款要認真閱讀,確保其公平和合理再簽約,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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