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October 26, 2011

凶殺?自殺? 凶宅認定標準差很多

【王莫昀、鮮明╱綜合報導】從住處跳樓尋短,跌至樓下住戶露台致死,到底哪一戶才算凶宅?房仲業者表示,根據內政部對凶宅的定義,樓上、樓下兩家住戶都算凶宅,但如果陳屍的露台不屬於樓下住戶主建物或附屬建物的一部分,就不符合凶宅的定義。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指出,內政部九十七年函釋,建築屬於民眾專有部分(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),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,並陳屍屋內,就算是凶宅。若是屋內發生凶殺或自殺事故,但民眾並非在屋內死亡,而是在醫院等其他地方亡故,認定標準則不同;劉韋德表示,如果是自殺後,在其他地方死亡,發生地點仍算凶宅,惟屋主在屋內遭人砍殺,最後陳屋他處,則發生爭執砍殺的第一現場不能算是凶宅。劉韋德舉例說明,昨日發生的屋主跳樓事故,是從十六樓住家往下跳,掉到三樓露台死亡,一般露台屬於公有,依內政部解釋函認定,只有十六樓算是凶宅;但由於時下建案在銷售時,多將露台以較便宜價格、「約定專屬」,就近賣給當樓層的買家,屬於這種情況時,三樓與十六樓都算凶宅。不小心買到凶宅,是購屋人最大夢魘!被認定為凶宅的房子,不僅價格多較區域行情減損一成五以上,發生重大凶殺案的物件,房價降幅往往高達四、五成,甚至根本無人敢買。值得注意的是,信義房屋根據內政部近十年來自殺與他殺人數推估,全台一年新增凶宅高達二千戶。為讓民眾安心,信義房屋、永慶房屋等都有提供凶宅安心保障服務,一方面加強篩選避免凶宅交易,一方面提供最高原價買回服務,將買方傷害降到最低。對凶宅的認定,房仲業則較內政部寬鬆。

 

 

No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