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╱記者黃福其╱板橋報導】 新北市政府要求房仲業者今年起,在定型化契約書清楚記載「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,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」等文字,以免消費者誤解房仲總部需為加盟店負擔法律責任。但法制局公布最近抽查32家房仲加盟店,僅13家合格,不合格率達6成。消保官周繼雄說,已要求不合格業者改正,再稽查不合格將處2萬至10萬元罰鍰。新北市法制局受理消費申訴,一再發生消費者認為房仲品牌越大越有保障,誤解簽約委託後若與加盟店發生糾紛,加盟總部也需負連帶責任。法制局去年3月展開行政調查,另邀退休大法官、專家學者、房仲公會辦公聽會,至12月發函不動產仲介經紀全國聯合會、新北市公會及各大仲介業者,要求在委託契約書或斡旋書等需消費者簽名的文件顯著區位,載明「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法人,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」文字。周繼雄說,此舉可使消費者清楚認知總部與加盟店的關係,不再誤解掛上XX房屋,總部就有連帶責任,等到發生糾紛,才知道法律關係及相關權利義務不同。消保官4、5月會同地政局到新莊、林口、三峽及新店等地,調查32家房仲加盟店的各類契約,有19家不合格,包括未依規定加註、加註太簡略、字體過小、位置不明顯。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