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July 13, 2011

夫妻假贈與真出售,仍要課奢侈稅

最近有不少夫妻向財政部陳情,為了節省土增稅,夫妻之間先「贈與」,再賣房子,卻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、特銷稅),很不合理。但財政部表示,因為房子已經過戶,在2年內出售,就要依法課稅,愛莫能助。當事人覺得很冤枉,原本以為可以享受10%的土增稅,節省一點稅負,結果惹上奢侈稅,比土增稅還重。財政部表示,稅法已經訂得很清楚,夫妻之間的贈與,以房子過戶給受贈人之日算起,受贈人在持有2年內出售房子,要課奢侈稅,不需要發布解釋令。有一陳情案例,王太太在民國77年持有房子甲,王太太因為曾經賣過其他房子,已用過土增稅「一生一次」的權利,1001月,王家打算賣掉甲屋,因為甲屋持有年限很長,漲價很多,土增稅要課到40%。而王先生名下也有房子乙,夫妻名下有2戶以上,不過適用「一生一屋」。王家認為,因為王先生尚未適用「一生一次」,如果以把房子甲轉到王先生的名下再出售,土增稅只要繳10%,可節稅34,且夫妻間的贈與不課徵土增稅,也不課贈與稅,沒有租稅成本,是個好主意,所以王太太在今年2月初「贈與」給王先生,完成過戶。

2月底,財政部宣布奢侈稅政策,61正式上路實施,王先生如果持有甲屋不到2年內出售,要不要課奢侈稅?財政部表示,這是「假贈與、真出售」的情形,明明要出售,卻在法律形式上贈與,王太太持有甲屋已逾20多年,但已過戶給王先生,完成贈與,不能撤銷,如果王先生在2年內就出售,屬於自願性賣房子,當然要課奢侈稅。上述案例顯示,土增稅「一生一次」的10%優惠稅率,及免課奢侈稅,只能二擇一,不能二種好處都拿。此外,夫妻因為離婚,執行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,在2年內出售,是否可以免稅?財政部本來要發布解釋令,解釋成免課,但因擔心出現會冒出一堆「假離婚、真出售」案件,所以就不發解釋令,改為要視個案的情形核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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